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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单位:《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单位:《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15日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进一步活跃我市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支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支持作用,努力为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条通过培育、引进等方式,发展注册在长沙的股权投资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良、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注册登记并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第四条市政府黄金
金融证券办负责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和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第五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服务体系,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含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出资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转让股份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相关服务。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中应当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第十二条已经登记设立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以依法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13条
股权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证券办申请备案:(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三)单一股东或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订货币资产托管协议。经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和鼓励政策。第十四条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一)备案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证明文件。(四)股权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文件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逐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第十五条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当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于“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股东或者合伙人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材料报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备案。企业增加或者减少资本金、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托管人、清算停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七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为了投资资产的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入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税收政策与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担政策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第十九条自盈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市财政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当时市、区县(市)的分享政策给予70的奖励。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其中,实施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一条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两年以上,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第二十二条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自行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适用
请减免。享受补贴和免予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租、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区域同档次房产租赁均价计算)。第二十三条对备案企业在本市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取得收入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一年度,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部门要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推荐合适的项目。对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二十六条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场外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第二十七条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第二十八条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第二十九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企业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积极帮助股权投资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股权投资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
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政策。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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