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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1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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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转自:Ynet使用地理标志不当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侵权:某餐厅以“樟脑帮会辣椒”为菜名使用不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图为湖南省湘阴县张树镇特产张树岗辣椒。图为湖南省湘阴县张树镇特产张树岗辣椒。...
本文转自:Ynet
使用地理标志不当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侵权:某餐厅以“樟脑帮会辣椒”为菜名使用不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图为湖南省湘阴县张树镇特产张树岗辣椒。
图为湖南省湘阴县张树镇特产张树岗辣椒。
外卖
在湖南省长沙市北部,湘江以东,有一个叫张树岗花椒的小镇,被称为“名贵花椒”。张树岗辣椒的市场价格是普通辣椒的75倍,经常很难找到。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张树岗辣椒”为菜名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案件。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只有在商品符合特定条件并通过申报等相关程序后才能使用。因此,某餐厅使用“樟脑帮椒”作为菜名是不当使用,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判决明确了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概念、使用条件和正当使用情况,对规范市场、促进地方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樟脑港椒”的由来
“张树岗辣椒”是湖南省湘阴县张树镇的特产。每年上市之初,每斤价格可达260元以上,但仍供不应求。2013年,湘阴县张树镇辣椒行业协会注册了“张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获批使用商品为第31类辣椒(植物),注册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樟树辣椒口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记载在《樟树辣椒口岸》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条件:香隐香樟产地为文义调查的香港境内、龙家新村文东、柳庄村、兴元村、金港村、上海派克村、金台山、樟树港社区共有8个村;使用地理标志证明“樟树港辣椒”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在樟树镇行政区域内种植生产的辣椒,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樟脑波特椒”作为商标证据的地理标志。
这道菜以“樟树帮胡椒粉”为名
随着“康美瑞波特椒”的受欢迎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上“康美瑞波特椒”的山寨版层出不穷。
2020年3月26日,湘阴县张树镇辣椒行业协会会员在一家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根据餐厅提供的菜单选择了部分菜品,其中一道菜名为“张树岗辣椒”,价格为35元。
乡音县Zhangshu镇辣椒行业协会,食品和饮料公司已经侵犯了权利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然后在8月18日,2020年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餐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权利的成本。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合同,证明“樟树岗辣椒”的促销及零售价(按季节88元至288元不等)。
作为回应,该餐饮公司认为其出售的商品是合法的,并提交了两份加盖“浏阳市某食品公司”公章的送货文件。文件的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22日和2020年3月27日。货物名称为张树岗辣椒,数量分别为5和6,单价为13元。
该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长沙县法院一审认定,该餐饮公司的行为构成湘阴县张树镇辣椒行业协会第1号。11056297“漳州港辣椒”注册商标侵权,遂决定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餐饮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商标,通常以“地理名称+产品总称”的方式表达。在本案中,上诉人使用了“樟脑黑胡椒”作为菜单上的菜名。一般来说,菜单名是用来区分不同菜肴的,而不是用来区分它们的。一般情况下,菜肴只用“菜名或其组合”或“菜名+烹饪技巧”(如“椒碎鱼头”、“冷黄瓜”等),就足以区分不同的菜肴,但不能指特定的食物,除非食物的质量与该有关。
所谓的侵权商标是“Zhangshugang pepper”,其中“gang”与“Hong Kong”发音相同。当相关公众看到这个标志时,很容易将“张树岗辣椒”误认为“张树岗辣椒”。上诉人即使在上诉书中陈述其所销售的商品,也被表述为“张述岗辣椒”。在侵权标识和地理标志的表达中,通常使用“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的表达,当相关公众看到标识时,容易联想到樟树港的辣椒、辣椒的味道、辣椒的品质、辛辣和樟树端口的一个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或地理因素,这就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工作,上诉人的意图使用“Zhangshugang胡椒”这道菜的名字也区分普通胡椒和辣椒提醒消费者使用的辣椒菜在Zhangshugang端口。因此,这种使用方式就是商标的使用。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是证明商品的特定质量,所以商标只有在商品符合特定条件并通过申报等相关程序后才能使用。即使本案所涉辣椒确实来自漳州口岸,上诉人也只有正确使用“漳州口岸”名称的权利。因此,使用方法没有被正确使用。上诉人以“张树岗辣椒”为名销售菜肴,侵犯了上诉人对其注册商标11056297的专用权。
在法律辩护方面,法院认为,考虑到“樟脑波特胡椒”的知名度和价格,以及上诉人的业务范围和使用方式,可以认定上诉人在销售该产品时不具有善意,因此,其法律辩护无法成立,应负赔偿责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分析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
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指示的位置某种商品在某一地区,和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商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或人为因素,这可能是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是与农业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商标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司法保护,有利于地方农产品和特色产品的品牌建设,有利于夯实乡村振兴的法律基础,从而促进优质高效农业、农民致富繁荣、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地理标志商标通常以“地理名称+产品总称”的方式表达。如“铜管肉加沫”、“逍遥镇胡麻辣汤”以及我们所熟悉的“五常饭”、“西湖龙井”。比普通商标、地理标志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商标的功能方面,地理标志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并着重于商品或服务的,材料,生产方法、质量或其他质量的具体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识别不像普通商标那样专门化,可以指向一个合格的商品供应商群体,商标管理和使用规则保证了特定的质量标准,承载着特定地区群体的商誉。就主体而言,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是具有监督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而使用者是符合使用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管理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略有不同。基于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必须通过使用管理规则披露相关使用条件和申请程序,使相关主体能够申请并获得认证商标使用权。
地理标志是以认证标志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形式获得的,因为地理标志所识别的一种通用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生产者的自然因素,如气候、地质、土壤、原材料及相应的生产工艺、加工工艺、当地的专业技术等人文因素,表明该地区某类产品的特殊品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商标实际上是将公共资源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但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并不等于对公共资源的垄断。因此,我们应该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合理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符合使用证明商标条件的,可以请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予以允许。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时,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团体形式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其加入的章程为依据;对不要求参加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可以适当使用。该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述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是指地名在该地理标志中的合法使用。因此,一方面,如果商品确实在某一原产地,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人公布的使用管理规则申请使用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禁止权不应延伸到禁止他人正确使用地理名称。但另一方面,在使用方面,上述合法使用也仅限于“地名”的使用,应出于善意使用,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地名+产品通用名”的完整表达。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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