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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09: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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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第17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17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须先核准后登记的,应当在报批前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报批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18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9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20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请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报请批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委派代表或共有
同一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任职、选举或者受聘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21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自成立大会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委派的代表或者董事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保荐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聘任、选举或者受聘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成立大会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22条
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
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批准文件。
第23条
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出相应修改。
第24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有权使用其住所的文件。
第25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
第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现金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以现金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财产进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股东以现金出资的,应当将现金出资额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经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
股东足额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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