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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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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今,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不断推进,苏州创业者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很多创业者想要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而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符合注册地址的要求是工商注册的必要条件。因此,很...
如今,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不断推进,苏州创业者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很多创业者想要注册成立自己的公司。而在公司注册的过程中,符合注册地址的要求是工商注册的必要条件。因此,很多创业者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苏州注册公司地址可以是住宅吗?接下来,本文就带广大创业者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点吧!
一般来说,创业者在苏州注册公司,其财产的注册地址必须是非住宅商品房。也就是说,住宅不能用于注册公司。那么,如何解决没有注册地址的问题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进入创业园区或企业孵化器。近年来,国家和地区已批准设立一些创业园区或企业孵化器,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些孵化器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免费或相对便宜的注册地址,同时企业选择这样的地址进行公司注册,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申请创业补贴,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于在苏州没有注册地址的创业者,可以考虑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注册地址。
2、使用虚拟地址或关联地址的方式注册公司。一般情况下,虚拟地址和关联地址大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如果地址可靠,选择这种地址的注册公司也是明智的选择。此外,这种虚拟地址通常相对便宜,每年只需花费几千元。但是创业者在选择这样的地址时,还需要注意寻求正规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另外,这些地址只能用于注册,不能用于实际工作。关于这个有,还需要开拓人员提前了解一下!
3.租一间房子。对于苏州地区的大多数创业者来说,在没有注册地址的情况下,一般会选择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但是,这种获取注册地址的方式与前两种方式相比,成本通常会更高。每月的费用至少需要几千到几万元元,年费比较高。另外,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选择这样的地址一定要提前询问是否可以用于公司注册,是否可以与房东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并保管好租赁发票。
以上就是对“苏州注册公司可以使用住宅地址吗?”问题的具体回答。苏州地区创业者如果对注册地址选择有疑问,可以对文章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
在苏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居住
苏州公司注册住宅可以用吗?你能在附近做吗?
一般来说不能,需要的是非住宅。
地址登记以租赁为主,虽然实际租赁成本高,但实际生产经营的重要支撑保障,法律保护程度高。选站登记的方式需要仔细甄别,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苏州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地方政策解释如下:
首先,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的数量由所有股东按照出资认购章程;(3)股东共同制定(四)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16)12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
本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部所在地。
营业场所,是指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应当依法挂牌用于公示市场主体的合法服务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服务地。
市场主体在其住所(营业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邻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宅(营业场所):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的;
(四)被认定为危险的;
(5)(临时)管理法规或业主大会的决定明确禁止;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使用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的,应当对禁止设立住所(营业场所)的区域进行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为取得登记进行欺诈、欺骗等行为。市政府组织规划、住房与建设、公安、环保、安监、消防、文化、旅游与新区、工商、市容市政、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整理禁止居住场所(经营场所)清单,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
下列建筑物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宅(营业场所):
(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人防工程等非住宅建筑和居住小区业主共有部分;
(2)校舍和酒店式公寓;
(三)符合《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市房屋;
(4)城市独立住宅(独户独户住宅);
(5)农村居民点用地上的房屋。
5. 只有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人同意,可以销售商品联排住宅(营业地):
(一)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2)数据处理和集成电路设计;
(3)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
(4)翻译服务;
(五)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专业设计服务;
(6)无实体店的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服务;
(七)咨询策划和咨询代理机构;
(8)股权投资;
(九)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
(十)从事出租车客运的个体经营者。
6. 市场主体以城镇独立房屋作为住所(营业场所)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同意。
7. 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以城市房屋为住宅(营业场所):
(一)工业生产加工;
(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产品的销售、储存、研发、试生产;
(3)餐厅、茶馆、快餐店、咖啡厅、酒吧等餐饮服务;
(四)茶馆、歌舞厅、电子娱乐厅、网吧;
(五)商场、市场;
(6)洗染、洗浴及回收服务;
(7)汽车(摩托车)洗车及保养;
(8)医院和疗养院;
(9)宠物服务;
(10)废物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房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无公害生产经营。
使用农村宅基地房屋作为居住(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禁止居住(经营场所)的规定。
10. 以住宅或者其他非商业建筑登记为住所(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不视为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证明。
11. 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操作)市场主体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经房屋所有人或者被授权的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两个以上市场主体以其住所(营业场所)登记同一地址。
在产业园区、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项目中开展“工作场所登记”,即一桌一工单位可以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
12. 在产业园区、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办公楼等区域,或者在高校、科研机构、商务秘书公司等从事下列商业项目的,可以将企业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需审批事项除外);
(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需要审批的除外);
(3)研究和实验开发;
(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5. 文艺创作。
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商务秘书公司可以为进入市场的主体提供房屋托管服务和配套的商务秘书服务。具体登记办法由苏州市工商局制定。
13.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住所(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真实性负责;住所(营业场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权证。无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不要求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权属证明;
(三)租赁军用房屋,应当提交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不需要取得军用房屋租赁许可证;
(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5)利用产业园区、科技园、创业孵化器办公室、创客空间、高校、科研机构、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居住地(营业场所)信息材料。
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应当按照市、县(区)、街(路、乡、镇)、社区(村)和门牌号详细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在审批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启动审核程序。
14. 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应当向政府事务服务中心公布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符合特定条件或者审批的有关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审批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不得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为前提。
15.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的住所(营业场所)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规划、住房建设、国土、安全监察、市容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具有特定条件的住宅(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非法建设危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监、农委、文化、广播电视、新媒体、卫生等行政审批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住所(营业场所)依法负责与住所(营业场所)批准有关的批准事项的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所的登记将无法触及的市场主体列入异常经营清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中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房屋所有人或者经授权实施住宅信息申报系统的经营管理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取消其所在地区申报住宅信息的资格。
(五)列入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禁区名录的监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市场主体在禁区内从事禁止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活动期间和活动后推进随机抽查和标准化监督的通知》(国家事务和发展管理局(58月),建立对住宅(营业场所)抽查监督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力量。
三、站登记的方式需要注意:
虽然全国各地具体政策不同,但工商税务机关的基本标准对依法纳税的中小企业给予了更多的优惠。自去年以来,首都北京一直在清理僵尸公司和非正规创业园区。如果实际操作需要,实际租赁比较好。选择非住宅房屋。
如果出于成本原因选择注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创业园必须由区管委批准设立或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时,企业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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