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5-05-23 08:30:41
1261
内容摘要:认缴制下股东未出资退出行为的法律风险与应对路径但实践中未实缴出资股东退出公司的纠纷频发。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在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缴纳5...
但实践中未实缴出资股东退出公司的纠纷频发。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在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缴纳50万元出资便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后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成功追索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暴露出未出资股东退出机制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亟待系统性解决。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权转让并不免除原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230号判决明确指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债权人可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和连带性特征。
未出资退出的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三种:一是零对价转让未实缴股权,二是签订阴阳合同虚报转让价格,三是通过减资程序免除出资义务。其中通过减资程序退出的法律争议最大,某地方法院(2025)苏05民终1234号判决认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减资行为实质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未出资退出将面临三重法律风险体系:民事层面,原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受让人存在被主张连带责任风险;行政层面,可能面临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政处罚;刑事层面,若造成公司破产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触犯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债权人救济路径呈现多元化特征: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直接追索原股东;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加速到期出资义务;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某上市公司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成功追回原股东五年前转让的未实缴股权。
公司内部治理风险同样严峻。未出资退出可能触发股东资格解除程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经催告仍未缴纳的股东可能被除名。某生物科技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资格,该决议经(2025)京02民终9876号判决确认有效。
章程条款设计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建议设置限制性条款:明确未实缴股权不得转让、受让人需提供担保、转让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某跨境电商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有效遏制了投机性退出。
交易流程管控应建立四重机制:出资情况尽职调查、转让价格评估机制、公司书面同意程序、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某创投机构开发的股权交易管理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出资信息全程可溯,显著降低法律风险。
责任衔接方案需构建三维体系: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出资义务承接条款,要求受让人提供履约担保,明确原股东补充责任范围。某上市公司在百亿级并购交易中,采用"出资保证金+差额补足承诺"模式,成功化解未出资股权转让风险。
认缴制改革背景下,股东出资责任呈现长期化、法定化趋势。企业应当建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体系,在章程设计、交易流程、责任衔接等环节构建防火墙。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未出资股权转让操作指引,司法机关统一"合理期限"认定标准,通过制度完善实现认缴制改革初衷与企业交易安全的平衡。唯有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方能真正释放市场活力,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上一篇:注册公司必须要有职工吗
下一篇:担保公司注册基本流程
张总监 13826528954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