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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08: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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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津南新公司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津南新公司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津南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津南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三条 企业注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 (二)有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 (三)股东或发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符合行业准入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特殊行业企业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五条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智慧审批平台进行名称查重与申报,即时获取申报结果。
第六条 注册登记实行"一网通办",申请人通过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推行"证照联办"服务模式,将营业执照办理与公章刻制、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办理。
第九条 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材料欠缺的登记申请,允许先行受理并限期补正。
第十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即可作为场所使用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税务、人社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全文约1250字)
注:本办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编制,具体执行标准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前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查询最新办事指南,或向津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专区咨询。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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