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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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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具备正规财务代理记账资格是首要条件。只有具有国家认可的财务代理记账资格的财务公司才是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毕竟,财务关系到公司的经济命脉。2、要看会计从业资格证,代理记账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就像...
1.具备正规财务代理记账资格是首要条件。只有具有国家认可的财务代理记账资格的财务公司才是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毕竟,财务关系到公司的经济命脉。
2、要看会计从业资格证,代理记账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就像医生需要行医资格证一样,这也是专业化的体现,不能马虎。
3.需要的是一个老会计,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丰富的会计经验可以使代理记账更加细致,避免出错。
了解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数、学历、代理水平,查看企业证照,询问企业信誉和规模,询问代理能力和代理记账情况,观摩办公环境、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与之相对应的是,代理记账公司对企业也有一些要求,会审核企业的合法经营资质,如证照、代码、税务证明等是否做了。要求企业配备自有出纳,检查出纳是否从事合法正规业务、专业知识和素质,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知晓原始凭证应由出纳填写的原则。双方协商后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等事项。
好顺佳。com代理记账提醒大家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前要多考察、多比较,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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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代理记账八大妙招帮你看懂税前扣除
7月1日起,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施行。如何理解“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单位、个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等一些基本概念?让我们和你一起学习:
一、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实际发生并在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可见,税前扣除凭证的首要功能是“证明支出实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扣除提出了支出应实际发生、与取得的收入相关联、合理的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证明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很广,并不特指某一项目或种类的凭证。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反复提及的“单位”,主要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所称“个人”,主要包括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三。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所得相关、合理。
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企业的经济业务和支出不具备真实性的,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法性和相关性是核心。合法性是指只有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填写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证明应当与其反映的收入相关费用相关,具有证明力。
四、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支出发生时填写的凭证,如企业的出库单据等。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拆分票据等,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多样复杂,实际发生费用时税前扣除凭证不同,发票是主要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此外,企业的许多费用
还需要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的共同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例如,企业计提资产折旧,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部凭证,还需要资产折旧明细会计凭证等内部凭证。
V.小型和零星的商业运作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发票或者收据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业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从事应税项目业务的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仍应凭发票(含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凭证扣除。
六、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不合规发票通常区别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印制销售的,发票本身合法,但在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规。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合法。如非税务机关印制、销售的与合法发票类似的假发票;私自印制发票,未加盖税务生产者印章;普通收据和其他替代发票等等。
不合规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七。无
依法补、改、代开发票等外部凭证事由的证明材料
因对方注销、吊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方合法主体已消失或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无法正常补办、换领、开具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取得补办、换领、开具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在掌握相关资料并足以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交易对方的状况是企业实施这一专项补救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主动获取线索和信息,及时维护自身涉税权益。目前,获得对方身份的渠道已经非常畅通。企业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部门网站,将网站公布的公示文件截图作为数据留存。
《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以及支付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的票据或支付凭证。
8.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的规定补改期限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更换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在发生年度不得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规定期限”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规定期限”是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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