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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15: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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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版、六联版)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发票)(二联版、五联版)(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税面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版、六联版)
2.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发票)(二联版、五联版)(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税面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
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通用机打发票(千元版、万元版)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8.通用定额发票
9.通用手工发票(各省市已逐步取消,如北京等地区)
10.出租车发票
11.景区门票(加盖国家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章的门票属于发票)
12.火车票
13、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铁路部门制作)
1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民航局官网查询真伪,开具机票退票手续费正常发票)
15.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完税凭证(未归类为发票,但实践中可作为发票凭证使用,是指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
可在北京开具的发票种类
安全!个人电话费不仅可以报销,还可以抵扣所得税!但会计师必须这么做!
个人电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做账?今天,结合税务局最新口径,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回复!
个人缴纳的电话费不仅可以报销,还可以税前扣除
很多财务人员经常询问,个人缴纳的电话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我如何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应缴费用的电话费,由于应缴费用发票为个人名义,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目前多数情况下难以在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可以考虑不再报销个人缴纳的话费,直接用通信补贴的方式
与工资一起支付,以便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综合自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
1.根据5月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第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的福利补贴是固定的,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给业务员报销通信费时,取得的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或电信)给员工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深圳税务解答:
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用(即用于业务的通讯费用,需要证明),可以凭开具给个人的发票在税前扣除。按职工福利发放的,按福利规定扣减。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印发及问答的通知》(赣地税厅备忘录(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凭公交IC卡车票报销)和职工电话费(个人名)已并入工资并计提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工资总额在税前支付,不再占用福利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个人名义电话费等支出与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是否作为员工福利
工资总收入?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加计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用不纳入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并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用,其通信工具的拥有者为个人,所发生的通信费用无法区分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企业经营,无法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收入相关。因此,应将其视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在税前扣除。
例如
电话费应以雇员个人名义支付:
会计处理:
对于发票抬头到个人名下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个税调增。
报销可以: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200元
贷款:银行存款200元
税前扣除:
公司可将通信补贴纳入本企业职工工资薪酬体系,与工资薪金一并定额发放。它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减轻了公司的税收负担。
通信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酬体系,固定不变,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个人所得税虽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补充资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费用,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货物成本和业务费用
和其他费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盘亏、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亏损,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应当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用于支出的不纳税所得额所产生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额。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费用不得重复扣除。(节选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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