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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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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多位金融高管职务变动杨昌学拟任重庆港九董事杨昌学拟任重庆港九区主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九)公开披露《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
重庆多位金融高管职务变动杨昌学拟任重庆港九董事
杨昌学拟任重庆港九区主任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九)公开披露《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董事长孙万发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
孙万发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重庆港九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重庆港九表示,孙万发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孙万发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重庆港九披露,根据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推荐,拟选举杨昌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杨昌学先生,男,1965年11月生,重庆綦江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历任四川省重庆市经委经济运行局干部,重庆市经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财务处副处长,重庆市经委经济运行局局长,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卢晓松任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
重庆银监局公布了《关于吕晓松任职资格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查,卢晓松具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袁媛汉口银行重庆分行高管
重庆银监局披露了《关于袁媛任职资格的批复》。根据相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查,圆圆具有较高金融机构
级别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其担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杨世银任D-重庆金融租赁总监
重庆银监局公布了《关于杨世银任职资格的批复》。根据相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查,杨世银具备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其担任重庆D渝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马可任立凡屋公司董事
重庆银监局公布了《关于马可任职资格的批复》。根据相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查,马可具备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其担任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罗兆斌任中国银行涪陵分行副行长
重庆银监局公布了《关于罗兆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根据相关规定,经涪陵银监分局审查,罗兆斌具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副行长职务。
金汇佳保险代理机构多名高管获批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毛耶尔沃拜亚松那府》,经审查,核准毛耀志金汇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杜欣怡任恒大保险经纪总经理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杜欣怡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核准杜欣怡的恒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海培车险代理高管获批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谢险峰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核准谢险峰重庆海培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鹏程保险代理高管获批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吴迪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核准吴迪、杨云飞的鹏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人保车险销售公司高管获批
重庆保监局公布《关于朱淑云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核准朱淑云
舒芸、陈辉的中国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汇金永信保险销售高管获批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袁野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核准袁野的汇金永信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太平人寿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晓荣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李晓荣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李晓荣符合相关条件,核准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罗思伟太平人寿分公司经理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罗思伟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罗思伟符合相关条件,核准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理任职资格。
向风雪恒大人寿分公司经理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向凤学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查,项凤学符合相关条件,核准其恒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任职资格。
太保财险新设两家分公司
重庆保监局公布了《关于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等2家分公司的批复》,经审查,同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设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武隆支公司,并获准开业。
证监局处罚广发基金一高管
重庆证监局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经查明,铂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7月,白金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成为一名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白金在广发基金任职期间,与其妻子雷某共同控制肖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未按规定向广发基金报告其借用肖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白金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
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证券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报告,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铂金股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铂金股份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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