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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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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记账是为委托方提供会计解决方案的一种会计管理形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会计记账服务。那么代理记账的行业前景如何?接下来请欣赏好顺佳和好顺佳收集整理的代...
代理记账是为委托方提供会计解决方案的一种会计管理形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会计记账服务。那么代理记账的行业前景如何?接下来请欣赏好顺佳和好顺佳收集整理的代理记账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今年1月,对1994年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令第27号正式发布,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代理记账业务的推广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3日印发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奎字24号)同时废止。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要求和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内容及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采用计算机记账或手工记账方式代为办理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指没有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需要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中有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人
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由代理委托单位办理委托记账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业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履行中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四类: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人员、资产、制度等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将代理记账的实施对象从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需要实施代理记账的单位,标志着代理记账行业正在发展壮大,代理记账机构已从过去的辅助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中介服务行业。此外,为兑现我国在WTO协议中年底全面开放会计服务市场的承诺,新《办法》还增加了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拓宽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的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立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首次保障了
确立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担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合法中介,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合法业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建账,办理会计业务”,说明注册税务师也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时,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新修订的《会计法》再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此外,《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加强查账征收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的通知》等,都对小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记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一些省市也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财政局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财政局继今年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后,于3月30日重新印发实施《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于4月19日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财政厅于4月20日印发《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于5月9日印发《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河北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等省市财政部门也出台了财政部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文件,标志着初步建立了一套层次分明、上下结构完整的代理记账法律法规体系。
三、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实施力度不同,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极不平衡。部分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少,行业发展缓慢。在一些地区,财政部门甚至从未审批过代理记账许可证,更不用说发展了。但部分地区发展迅速,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的地方,代理记账机构发展势头强劲。例如,今年5月,上海公布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超过400家,广州会计代理机构超过300家。在太仓、常熟、张家港等苏南地区,平均每个县市都有二三十家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在这些会计公司中,有的已经走向规模化经营。例如,经过7年的发展,春雪会计公司在北京的服务范围已覆盖北京市各区县。目前共有28家连锁办事处,专职会计从业人员600余人;北京新海诚财务公司成立仅五年,客户近千人;上海易望财务咨询公司目前拥有客户100多家,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服务对象甚至包括世界500强企业;这家江苏太仓最大的会计服务公司拥有30多家分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已延伸到乡镇。这些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业甚至部分机构,服务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简单的代理记账,业务延伸到税务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登记、年检、财税咨询等与代理记账相关的服务。一些企业还建立了网站,提供网上会计在线查询、网上纳税申报等服务。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代理记账行业极不平衡。
规模普遍较小,业务发展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许多小规模企业、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多由兼职会计垄断,有的会计在四个、五个甚至十多个单位兼任会计。这些会计人员只在单位充当会计人员的角色,完全丧失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容易导致“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的发生。此外,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对代理记账工作也存在片面认识,在税收征收中“重定额、轻建账”,不支持代理记账机构发展,导致民营经济核算工作和代理记账开展不力。事实上,早在1997年,国务院、财政部就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私营经济组织建账工作,不具备建账记账能力的单位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记账。
2.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行业扶持力度不够。各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大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内控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人员和资金不足,办公场所和设备有限,各地区经济条件差异较大。许多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少或没有业务,经营困难,发展缓慢。此外,服务业各项税费相对较高,而代理记账机构却不能像其他行业或中小企业一样享受到更多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严重制约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3.对代理记账行业检查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对于大多数小型企业和其他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来说,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账不立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很多“委托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质,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很多是社会个人和下岗职工
或者委托人的亲友,他们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收费标准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法律责任模糊,相关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检查不到位甚至不检查,不仅干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容易引发其他诸多问题。
4.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处于不同地位,利益不对等,无法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没有得到彻底规范。虽然新办法取消了受托管理人对会计数据“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要求,但具体的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仍然不足。此外,新《办法》取消了“不具备条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设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硬性要求,是否会对新成长的代理记账行业产生负面作用,还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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