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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15: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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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订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
订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2 1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簿记资格管理,规范簿记活动,促进簿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取得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专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簿记业务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执业会计师资格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人员在本单位专职工作的书面承诺高贵的;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代理记账资格审批: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日内将需要改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视为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会计机构名称变更、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设立、撤销或者机构所在地迁离原审批机关的,变更登记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毕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副本,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
如果一个记账机构将其办公室到另一个地方管辖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机关的移动位置应当及时转移代理记账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审批机关的地方移动。
第九条代理记账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或者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统一的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业务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没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代理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会计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服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收发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职责;
(五)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写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二)设立专人负责日常资金的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会计机构退回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责令改正或者补正的,应当及时改正或者补正。
第十四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
(三)拒绝委托人提出的会计处理不当、提供不实会计信息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4)解释委托人提出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会计代理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经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委托人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会计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附表);
(2)全职员工的变化。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所在地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由审批机关撤销。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
(二)代理记账资格依法被撤销或者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机构记账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做一个假的承诺务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关注列表,对社会和公众,提醒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政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让它而为公众所知。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办理业务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造成主会计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会计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会计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与会计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记账管理资格的个人利益,他们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嫌疑,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专业资格:
考试时间为:总会计师2018年1月20日;管理会计师2017年12月16日;法务会计师2017年12月23日。报名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5日。总会计师专业能力认证长治(第一阶段)培训班,仅30席,立即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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