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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15: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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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经付了,但对方不给发票。会计应该怎样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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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作为一个非常专业的会计,这些根本不应该是问题;然而,现实是残酷的,事实表明,很多会计朋友对此并没有把握。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读到的第15篇和第283篇
1
缺少发票怎么办?
就会计处理而言,企业有经济业务和经济行为,必然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等的定义和确认,不设置必须取得发票的条件。也就是说:
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理由。
因此,即使未取得发票,也应确认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
但如果企业缺乏真实、必要、合理支出的发票,而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则属于非正常支出。不仅违反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还涉嫌违反税法,真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时,因费用“节省”或供应商、老板“面子”问题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
华华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a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厂房租赁给华华公司,年租金12万元,于2017年8月一次性付清,无需开具发票。华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h
TTPS://https://www.haoshunjia.com/
借:预付款12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12万元
借:管理费1万元
贷款:预付1万元
https://https://www.haoshunjia.com/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1万元
贷款:预付1万元
可见,华华公司因未取得发票而未做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仍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当月发生的租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很简单,但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由于部分会计人员害怕税收“以票控税”,税收问题让所有会计朋友开始怀疑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生命!
缺少发票的账务处理结束,实际上是基于取得发票的一贯处理方法。
接下来说说“怀疑人生”。
2
发票的本质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
一般情况下,每年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如果该日之前企业无法取得相应支出的发票,则相应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调表不调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领用发票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仍可在取得并认证的当期抵扣;
(2)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抵扣额,意味着没有新的经济业务,不再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费用。
发票的本质,我们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总是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因为存在让人“怀疑生活”
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差异。完美地控制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一个好的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的体现。按准则做账,按税法纳税,是我们所有会计和财务人员不变的规矩。
3
虚开发票只是开具“假”“不实”发票?
虚开自然是“假”“不实”发票。这个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错误的定义比想象的要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为虚开发票,那么如何理解这三种情形呢?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是什么?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却开具发票,是假的;它卖的是苹果,发票是橘子,是假的;卖了3个苹果,发票是2个苹果,是假的;销售的苹果是5块钱一斤,发票是7块钱一斤,是假的;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假的;甲把东西卖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是假的等等。
综上,发票上的卖方、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如有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更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发布和实际经营情况
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例如,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逃避缴纳税款,要求朋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这里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虚开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殊不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也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该条还将中间商纳入虚开发票的范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性,即作为生财途径,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充当“经纪人”,赚取中介费,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发票的企业抱着帮朋友的想法成为介绍人,这大多是不懂法造成的。
但是,不管你是否知法,也不管你是否收取介绍费,一旦出现这种行为,都必须接受同样的法律制裁。因此,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害己。
4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这里我们从税法和刑法的角度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报数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报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看了这篇文章想,哦,那我虚开发票获利50万元,最高罚50万元。那不还是挣来的吗?小天只能说他太天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
规定,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缴、少缴、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缴、少缴、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违规开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其他凭证,包括虚开发票、违规开票等,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
同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在,你对虚开发票有了全面的了解吗?别再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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