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代理记账许可
一、申请目标申请在深圳开设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市的区或者地级市档案局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证》,方可在深圳从事会计业务流程。
二、申请资格除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深圳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有3名以上专业从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 深圳市簿记业务流程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 深圳有完善的业务流程标准和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三、申请流程企业具备申请资格后,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在地的区、地级市档案局申请办理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除外。申请人获准取得《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材料在深圳申请会计代理资格,应向审计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 机构的协议或规章;2.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深圳市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3. 深圳市主管记账业务流程的负责人和事业单位中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从业人员的书面服务承诺;4. 办公场所的详细地址和办公用房的产权或所有权证明;5. 深圳代理记账业务流程规范及账务管理方案;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相关材料。
五、审批时间县、地级市档案局对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进行听证后,应当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办公场所进行核查,并自听证生效之日起21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1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并颁发《深圳市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年度报告深圳的会计代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计行政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 深圳市会计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2. 营业执照、办公楼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 专职和兼职员工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七、备案通知根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证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备案。具体办理操作流程: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年度备案”模块;总部机构选择“总部机构年度备案”,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年度备案”,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系统录入后自动生成,预览打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后在附件处提交扫描件);(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如有变动需在“其他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登记”处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新增专职人员的书面承诺书扫描件、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本公司购买的社保明细扫描件,并盖公章后在附件处提交申请)。
请注意,以上信息的时效性和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建议您在办理前仔细核实最新的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