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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9: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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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一、审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主管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需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并且必须是专职从业人员。
内部规范: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可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下载,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需签署书面承诺书。
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需签署书面承诺书。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书面承诺书:需签署书面承诺书。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
公布审批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便于申请机构索取或下载。
签署告知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并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后60日内,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若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若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
代理记账的定 范围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会计核算: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
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对外提供会计报告。
税务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其他会计业务: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的性质和服务对象
代理记账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业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义务关系。
代理记账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没有完善的会计机构、或在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建立账目的个体工商户等。
代理记账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代理记账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计算单位账目,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
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与会计处理,消费税及其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其会计处理,个人所得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会计处理。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通过行政审批程序获得许可。代理记账业务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等。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主要服务于没有完善会计机构的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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