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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3: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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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条文修改】财政部令第80号2016-02-16税务机关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条文修改】
财政部令第80号 2016-02-16
税务机关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项部门规定,自2019年3月14日起,本条例将重新修订发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楼继伟部长
202/16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批准机关),并取得式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财政部统一规定。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业务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一次;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变更,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迁出原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作出决定改变或改变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换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机构搬迁办公地点超出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的,搬迁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转送搬迁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名称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立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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