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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12: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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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郝顺家,北京,5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普爵字[2020]19号...
郝顺家,北京,5 月 12 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普爵字[2020]19号)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 ) 济宁中心支行存在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委托无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1. 编制虚假财务信息
2019年6月,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报销费用2000元,报销发票3张,会计记录为餐饮费用。经查明,上述费用的实际用途是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行员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济宁营业部的车展活动中支付购买饮料的费用。
2、委托无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业务拓展期间,沙员工委托博林波从事车险销售业务,但未颁发执业证书。 2019年10月24日、25日、29日,博灵博提供三项投保车险业务,共计3笔交易。由于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未向柏林博签发执业证书,也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博博注册,因此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以保险经纪公司的名义将博博的业务挂牌下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1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安盛天平由原天平车险与安盛集团在中国的全资财产险子公司合并成立。
天眼查显示,AXA天平的股东为AXA VERSICHERUNGEN AG,持股比例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等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的罚款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陈述、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持有本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业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其本人、相关保险,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有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予处罚。 3万多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普爵字[2020]19号)
甲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映翠路32号永生大学厦南一、二楼
主要负责人:严仁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公司已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行发出责令(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行”)依法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查,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编制虚假财务信息
2019年6月,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报销费用2000元,共3张报销发票,账目为餐饮费用。经查明,上述费用的实际用途是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行员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济宁营业部的车展活动中支付购买饮料的费用。
2、委托无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业务拓展期间,沙员工委托博林波从事车险销售业务,但未颁发执业证书。 2019年10月24日、25日、29日,博灵博提供三项投保车险业务,共计3笔交易。由于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未向柏林博签发执业证书,也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博博注册,因此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以保险经纪公司的名义将博博的业务挂牌下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情况说明、会计凭证、查询笔录、业务截图、费用清单、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我司决定实施以下处罚:
一、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行编制虚假财务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其中一项规定对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是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行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根据《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受到警告,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公司向安盛天平济宁中心分公司发出警告,并处以1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行中的一家一并缴款。逾期将被处以每日罚款 3 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20日内向山东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中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 年 4 月 28 日
好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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