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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1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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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2016-12-13 2016-12-13 2014-06-26 2012-05-30 2011 -06-14 2009-08-05 2009-08-05 2006-05-17 最近,根据12309中国检察院,济宁8人涉嫌强迫交易被捕!其中,涉案党支部书记2人,村主任1人。
济宁市018人因强迫交易罪被捕
>>>>涉案罪犯信息
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居住在* *济宁市任城区**社区**号楼**304单元,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党支部书记,济宁市**交通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1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居住在任城。山东省东区济宁市任城区**单元**栋**小区**楼东户,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于**党支部书记,济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10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出生, 国籍3708111968********, 汉族, 初中文化, 户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家住济宁市任城区**街**村**街**济宁市任城区村委会主任、济宁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10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该局涉嫌强迫交易罪。同日,他因病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一,男,197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1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家住济宁市任城区**社区**203幢,济宁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在济宁市仁城区**街道**宿舍**楼**单元**楼东,大×司机。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嘉,男,1963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家住济宁市任城区**街**号楼7户,**司机。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毅,男,出生于**月**,1986年,公民身份证号3708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家住**街** ,20里,济宁市任城区3号,**司机。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271991********,回族,大专以上学历,户籍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居住在济宁市任城区三里**楼**单位**楼西楼,济宁市**交通有限公司会计师。 2018年10月10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
>>>>本案调查由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终结
本案的调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结案。被告人马某甲、张某某、杨某某、马某一、王某某、郭某佳、郭某一、温某某涉嫌强行交易、敲诈勒索、虚开增值税发票、包庇罪, 2019年1月16日被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马某佳、张某某、杨某某被告知有权指定辩护人。 ,并于同年1月18日通知被告人马某毅、王某某、郭某佳、郭某某B。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曾两次(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为延长了两次(2019 年 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3 日,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
>>>> 依法审查发现:
1 强迫交易罪
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佳、杨某、张某、马某一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煤矿注册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指使当地团队代表王某某、郭某佳、郭某毅等人利用堵车、恶意制造交通事故、殴打他人等手段,强行垄断煤炭运输市场**煤矿,制定煤炭运输市场规则,强行向煤炭运输企业收取每吨煤炭运输管理费共计56万元以上,迫使济宁**运输有限公司,济宁**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煤矿运输市场。
详细情况如下:
1
2017年1月5日,为防止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运煤车辆从**煤矿运煤,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佳、郭某一等人将煤炭拦下。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在**煤矿场的运输车辆,导致**运输有限公司无法履行与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经估价,造成误工损失3000元,违约金3000元。
2
2017年2月10日,为防止济宁**运输有限公司煤炭运输车辆被包围,被告人郭某佳等人恶意造成交通事故。 .多名车主殴打济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司机张某某、郭某兵。因郭某佳恶意造成交通事故,郭某兵驾驶的货车被交警拘留14天。同时,济宁**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无法履行,因价格评估造成人工成本等损失。
3
2012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嘉、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一利用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向济宁**贸易有限公司收取煤炭运输管理费。.
4
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嘉、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一利用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向山东**纸业有限公司收取煤炭运输管理费人民币。由于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垄断行为,**煤矿煤炭价格下调1元,**造纸业运费上涨2元。
5
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马某嘉、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一利用济宁**运输有限公司向山东****贸易有限公司收取煤炭运输管理费人民币。 .
6
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嘉、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一利用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向山东**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煤炭运输管理费。
7
2012年12月、2017年4月、2017年5月,被告人马某嘉、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一利用济宁市**运输有限公司收取山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输管理费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佳对第一、二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郭某某对第一、二犯罪事实负责。犯罪事实。第一次犯罪负责。
2掩饰罪
2018年10月,在公安机关对马某佳等人涉嫌强制交易案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温某某为马某佳等人开脱罪责,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进行虚假陈述,指使他人作出虚假陈述。
3 敲诈罪
2012年9月,被告人马某佳到济宁市任城区****街**监狱后备楼工地,恶意编造理由,以殴打工地人员、威胁等手段勒索人民币。 15万来自现场施工负责人吴世谦。马某家将10万元存入**村账户作为占地补偿费,另外5万元交给杨某某,以接收济南项目占用的土地进入**村账户。
>>>>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济宁**运输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煤炭车辆运输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言XX、罗XX等人的言言证言; 3、受害人陈述:受害人宋某、郭兴、吴某等的陈述;认罪与辩护; 5、评估意见:会计评估报告等; 6、视听资料、电子资料:现场视频光盘。
>>>>任城区检察院对马某佳等8人罪责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十四条,事实罪名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马某一、王某某、郭某佳、郭某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六名被告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的特点同时,本案是一个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恶意犯罪集团的特征: 1 至少马某家、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毅集结王某某、郭某嘉、郭某毅7人参与共同作案。 2 犯罪活动的目的是强迫他人按吨缴纳煤炭运输管理费,以获取非法利益。 3. 实施强迫交易罪3次以上。 4、组织绩效明显,基本成员固定,有明显领导。是在马某甲、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一等人的领导下,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马某嘉、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聚众王某某、郭某嘉、郭某毅等人以强迫交易罪起诉被告人马某嘉等8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也符合“两中两部委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和《省高级检察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了“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犯罪集团应当以黑恶势力胁迫交易犯罪集团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马某佳、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一为该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参与了全部犯罪行为,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郭某佳参与强迫交易罪的第一、二事实在两项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二、四款;被告人郭某毅参与了强迫交易罪的第一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量刑。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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