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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1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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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济宁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正式成立,我们也是国家商标局首批认定的合法企业。我们已经申请济宁商标注册...
济宁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正式成立,我们也是国家商标局首批认定的合法企业。我们已经申请济宁商标注册10多年了。我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为广大申请者提供快捷、专业的咨询服务。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一站式服务体系。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着力于为申请者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我们深受所有申请者的信任,在业界享有良好的声誉。我们主要从事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等多项业务。我们公司拥有一支高效的团队。我们的员工都是拥有10年以上经验的人。他们精通国内外各种知识产权事务。您可以放心,我们所有的操作都是由我们完成的。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所有步骤均由专业顾问咨询,我们还专门为专业顾问配备了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软件。自成立以来,我们累计交易30000多笔,通过率95以上。因为我们以“以诚待人”为理念,把每一位应聘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整合行业内的各种资源,发挥对广大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与我们的应聘者共同进步。我们与许多大品牌有长期的合作关系。目前,我们的专业团队也在积极开拓更多地区和地区的业务。相信如果您选择我们,您一定会是您最好的选择。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6日电为进一步引导市场经营者自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2日世界知识产权天。同时,济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有七批典型案件。
案例1 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第15615867号和第15615869号商标证明“牛栏山”是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12月20日和2026年3月20日。
2021年11月,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一家手工饺子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食品销售货架上有4瓶“牛栏山”陈年酒。酒精含量: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厂家: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生产厂家鉴定,“牛栏山”陈年酒为仿冒品,拥有“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追踪发现,上述产品是经营者王某某于2021年11月11日在电商平台李某某店铺购买的。上述“牛栏山”陈年酒将从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务平台。截至目前,共售出754瓶,总销售额1元,违法所得1元。
李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无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制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万元。
案例 市第二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用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412号公告,对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第T2021001号)给予特殊标志保护,批准使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45类商品和服务,有效期至2025年3月28日。
2021年7月13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一家教育咨询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联系途中,他以333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加工270件文化衫,免费赠送给报名学习培训的学生。事发后赠送的文化衫已经找回。上述文化衫正面左上角印有“某某教育”字样,醒目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志在中间。文本和单位的二维码。
2021年8月25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决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文化衫270件,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 三金乡县卫浴销售侵犯“DOFINY”、“Dufiny”注册商标专用权
“DOFINY”(第6409337号)、“Dufiny”(第6409338号)是唐山爱尔斯卫浴有限公司第十一类商品的注册商标。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3月16日,金乡县局对金乡县一家卫浴专卖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标有“DOFINY”、“”,注册商标为“杜菲尼”的水龙头、花洒、抽水马桶等卫浴产品有30件,涉及一个总金额38594元。经商标所有人认定,唐山爱尔斯卫浴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生产、销售,为仿冒品。唐山爱尔斯卫浴有限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对30个产品,处 万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4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机配件供应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65198号该商标为骆驼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续展后,专有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到期。
2021年3月,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邹城市一家农机配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外包装盒标识“,骆驼,商标持有人:骆驼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厂家:骆驼集团襄阳电池有限公司,骆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11》电池37盒。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5日从上门推销员处购买了40箱上述电池,没有索取购买证明,也没有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上述电池(型号6-QWLZ-120(780))共售出3盒,进货价305元/盒,以350元/盒的价格售出2盒,1盒售价400元/盒。违法经营总额11630元,利润185元。
2021年4月,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5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装修公司假冒专利案
公司门口标有“晨力进口设备检测除甲醛专利技术除甲醛”等涉嫌违法行为,已立案侦查。
经调查,店内广告牌上标有“产品专利号:CN104001416A,可以保证装修完成后可以入住。核心技术专利“可以保证装修可以保证可以搬家”在装修完成后无甲醛装修装修新“科技”,已成功申请企业标准14项,拟申请国家专利21项”等宣传词;店内宣传页标有“产品专利号:CN104001416A,保证您可以入住装修后无甲醛装修新技术”等字样,说明书上标有“产品专利号:CN104001416A”等宣传字样,保证装修完成后可以入住。无甲醛装修及装修新技术”。经查询,公示中标注的公司产品专利申请号在“库存”中,该专利申请的公布视为“撤回”状态。截至调查之日,该公司共以每瓶680元的价格销售“晨力”1kg除醛产品1瓶,涉案金额680元。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80元;浙江森马服饰有限公司是第25类“服装;鞋;帽子;袜子;手套(服装);领带;泳装;围巾;腰带(服装);婚纱”的注册商标。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
2020年12月7日,文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行动部署,对文商县一家服装企业进行检查。从事服装加工业务的一方,未按照商业惯例,未经核实委托人资格及商标所有人相关授权程序,生产加工印有浙江森马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事发时,当事人377件成品服装已加工交付,160件未交付,加工费75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该法第 57 条第 1 款所列的商标侵权行为。文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侵权产品,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7:潍坊旭泽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宁凯凯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年2月,潍坊旭泽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市凯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鸭血制品所使用的外包装盒,与市凯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血制品包装装潢十分相似。公司。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问。
经调查审理,申请人潍坊旭泽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4月28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 3)。申请人济宁凯凯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及申请人专利产品均属于鸭血食品,申请人使用的鸭血包装盒设计与鸭血基本一致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诉人和申诉人的意愿主持调解。申请人济宁凯凯食品有限公司制止侵权行为并予以销毁。对于剩余的侵权包装盒,我们承诺不再发生涉案专利侵权行为,并自愿赔偿原告2000元。
该案通过行政调解结案,不仅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使请求人获得了赔偿,而且成功化解了请求人与请求人之间的矛盾。下一步的合作意向已收到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
闪电新闻记者贾欣济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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