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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1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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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合理适用一人公司财产混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鉴于单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较一般公司较为严重,《公司法》第6...
2、合理适用一人公司财产混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鉴于单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较一般公司较为严重,《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举证责任由公司转移承担。债权人。转让给一人公司股东,是为了方便债权人主张否认法人人格。那么,一个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获得法院对财产混用的认定呢?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一人公司的章程、股东书面决议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等。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独立人格的“标准”。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书面决议的规定,由于是正式的公司内部文件,即使公司的一名股东能够提供,债权人也往往会否认其真实性。至于财务审计报告,很多普通公司仍然无法每年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这对于资金有限、运作模式简单的单人公司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人公司股东能够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院经常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无法提供证据,法官否认该人的人格。一人公司。
根据学者黄辉的实证研究,由于一人公司在混合财产案件中实施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我认为基于混合财产的一人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的概率国家高达 100,远高于美国的 49. 64 和澳大利亚的 50。我国单人公司人格否认的高概率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我国单人公司制度的历史很短,加上其固有的结构特点,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其次,法院可能对个人公司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因此相对广泛地适用了混淆标准。三、一人公司财产混淆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公司股东,即推定存在财产混淆问题,公司股东难以有效反驳.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初衷是为了解决债权人举证难的问题,但从目前的实际效果来看,似乎对单人公司的股东施加了过重的举证责任。这种实践倾向的延续,可能导致一人公司仅构成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失去其法律意义上的实体主体地位。
针对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不足,笔者认为在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单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已经用尽了自己的能力。举证,如果股东已经用尽了证明能力,法院应当慎重考虑其证据,不应仅限于法律倾向于提供的证据内容,不应采信。其次,在举证方面,法院应对一人公司股东作出适当解释,以利于一人公司股东充分行使举证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第三,对于财产混合以外的纠纷,仍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举证责任仍由公司债权人承担。虽然在实践中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等问题通常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但一人公司股东在这些方面进行抗辩时,公司债权人仍应承担责任出示证据证明其主张。一、注册公司的基本流程
1、公司名称查询
2、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
三、工商印章刻印备案初审
4、验资
5. 报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6、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
8、取得所有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选择公司形式: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需要2名(及以上)股东。自2006年1月起,新公司法规定1名股东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出现“一人”,且“自然人独资企业”,许可证上注明),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亲朋好友投资创业,可选择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的普通有限公司;如果您是唯一股东,请选择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的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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