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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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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婺城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公告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的行政...
婺城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公告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次行政审批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会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
3、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专职从业人员;
4、代理记账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批准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通知中介机构批准代理记账业务的承诺书。
四。处理通知承诺的程序
1、中介机构选择通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婺城区财政局提交签署的《从事代理会计业务审批的中介机构通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婺城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中介机构提交的通知承诺书将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婺城区财政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会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有关规定,现场核查是否取得许可。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属实。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婺城区财政局在首次认证后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依据本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失实的,由婺城区财政局记入信用档案,中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办法。未来。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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