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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15: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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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设立保险公估公司机构登记申请的审批受理机关:1.保险公估机构(非团体)经当地保监局受理;2、保险公估...
设立保险公估公司机构登记申请的审批受理机关:
1.保险公估机构(非团体)经当地保监局受理;
2、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监会受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非团体)所需申请材料:
(一)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表》;
2、《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身份证明及自然人股东“保险公估机构”个人简历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最后财务报表复印件有财务印章的年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书;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声明;投资者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反洗钱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入资证明原件复印件;
6. 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业务服务规范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商业、金融等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说明;
11、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申请材料:
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员会书》;
2. 设立申请变更名称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三)拟设立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名称、成员公司及企业集团章程;
\ n 4. 可行性报告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名称变更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等;
5、设立或更名方案,包括经营过程、集团内各公司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名称及业务类别、员工及债务处置方案等; (六)成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变更名称的决议;
7、《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如投资者为机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9、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以及入资证明原件复印件;
10、《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11、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中国保监会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新的一年,新冠病毒会让大家都宅在家里,但我们的工作还要继续。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下保险公估公司。知识点,现在注册不容易。建议购买或购买。当然,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您可以签名并询问我。
定义:什么是保险理算师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拥有一个完整的范围内的所有专业人员,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识别保险事故。
所谓保险理算师,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具有从事保险事故鉴定和鉴定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方,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服务。
设立: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应具备发起人要求、协议或章程、出资额、姓名及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和理算人符合规定条件(如本科学历)或相应资格。
程序: 保险调整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0条第13条明确规定:
(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均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二)受聘进行评估和确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或个人;但是,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资格的专家。
(三)保险公估人应当公平合法地开展业务。评估应基于证据并遵守程序。评估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公估人收取的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双方可以约定,但保险法、价格法、合同法以及相关的财产评估法、行政法规。
条件和程序: 保险理算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程序要求:
一、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经营范围
保险标的前后的检查、估价和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脱离危险后保险标的残值的调查、检查、估损和调整
风险管理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
(三)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我国《保险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1、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该规定高于《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与《公司法》其他相应规定相一致。由于《公司法》具体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规定如需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应当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保险公司较高的注册资本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其赔付能力,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理赔,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们可以用金钱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金形式,以保证保险公司理赔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需要说明的是,《保险法》仅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金,超过最低限额后,也可以接受对保险公司有用的非货币出资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财务监督管理部门以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准。经营规模可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广、经营规模大,则需要规定较高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偿付能力。为此,《保险法》授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制定高于《保险法》最低限额的规定。
以上是一些基本信息,如有疑问请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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