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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08: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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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萌豆芽好顺佳有限公司为您介绍工商注册推荐推荐[dnvF93]。为促进代理记账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代理记账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取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的批准,并按照统一规定的形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由财政部。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书名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专职从业人员;
(四)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执业证书,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构 审批机构备案账户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自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视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办公地点迁出原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应作出更改的日期。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换领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
代理记账机构搬迁办公地点超出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的,搬迁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转送搬迁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立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 n (4)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传输程序和签字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解除委托合同时应如何处理会计业务交接事项。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应当填写或者取得符合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资金收付及担保工作
(三)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记账机构返还的,需符合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件更正补正的,应当及时更正补正。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
(三)客户要求的会计处理不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予以拒绝;
(4)说明客户提出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客户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客户委托人签字盖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会计系统。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附表);
(2) 全职员工的变动。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所在地审批机关。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自查明之日起60日内改正;机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吊销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者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承诺虚假的,上级人民财政部门县级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导致客户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客户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处理。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进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公司拥有多名高级工商注册代理人、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才,并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和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保证及时、高效地办理各类工商、税务 能够为政策、法律和政府审批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已帮助上千家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并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的财税代理合作伙伴关系。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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