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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3: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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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记账机构的材料已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广西壮...
记账机构的材料已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第35号),经审查,批准如下:
1、本人同意在南宁市兴宁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望洲路北伊犁166号永恒浪青花园1号楼2012号。
2、同意陆云、魏晓宇、陈秋莲为南宁精算智能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陆云为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
3、我原则上同意您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您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1)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按照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
(二)提供对外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5、请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将登记信息报我局备案,领取《会计师事务所许可证》。
6、代理记账许可证号为:DLJZ45013826528954
南宁兴宁区财政局
2021 年 7 月 20 日日江财顺[2021]1号
批准设立南宁财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机构
南宁财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贵公司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已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经审查批准如下:
1、本人同意在南宁市江南区设立代理记账,会计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织。办公室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汀虹路58号振宁·星光广场5号楼B单元8楼801室。
2、同意李少吉、李红艳、宣雪梅为南宁财顺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李少吉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3、我原则同意您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TC。;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服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5、代理记账许可证号为:DLJZ45013826528954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2021 年 1 月 19 日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抄送:南宁市财政局会计科、南宁市江南区审计局、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2021年1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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