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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6 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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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办、局(公司)、市高等学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15 日
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是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机构秩序市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相关装修、拆除、维修等)货物。 , 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进口机械除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电气设备)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执业行为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并具有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业务。专职人员,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各县(市)区不得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或者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招标机构从事代理工作。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代理从业人员分为三类: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者和一般工作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者和一般工作人员组成,应为本单位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组成员应熟悉有关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少于一年。
(四)一般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可通过福建省建筑业信息公开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第八条 开标、评标区域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兼任。开标区人员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参数的选择,评标区人员负责评标专家的选择和评审。对于性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评标区的工作。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以其名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鼓励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招标项目的评标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项目需要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应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各标段的收费标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部分履行的,减免招标代理服务费,但因委托人原因减免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其委托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公告)或投标邀请;
(三)投标人资格预审(适用于被邀请投标的项目);
(四)出具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5)出具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控制价格等);
(六)发布投标答辩记录或者补充通知;
(七)组织开标、评标;
(八)编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起草合同;
(十)招标文件管理;
(十一)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招标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违法或工作失误导致投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定要求提供代理服务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的微小偏差规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作为拒绝投标的条件;
(四)向委托人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
(六)对行政监察部门发出的通知拒不改正的;
(七)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组织投标;
(九)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压低价格、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返利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或者附加费用,不得超过印刷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以邮寄费用的价格出售。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吊销市场中介组织的营业执照,并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活动,在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过程中有关文件的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材料(评标决议除外),并提交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由中心(包括分中心)保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投诉确认后,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收集备案材料。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在招标工作完成后整理好需要交接的原始文件和资料。给招标人成书,并与招标人沟通。办理交接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中关于招标过程材料保管管理的约定,做好交接材料保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答辩记录、补充通知等,下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 ,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示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招标文件、招标问答纪要或补充通知、中标通知、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档案材料应当加盖印章。中标通知书还应当由招标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到招标监督部门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审意见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和职业水平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全市信用良好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册。
第二十三条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引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协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应当维护招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守信行为,惩治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投标各方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投标后监督。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报送将处理结果报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荣政办[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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