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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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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12号),进一步支持小微盈...
为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12号),进一步支持小微盈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利润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的有关事项
(一)小型低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20元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薄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关于实施小薄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关于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个别工商户不区分收款方式,可以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按提前缴纳的方式享受税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本期报告期末的情况暂作判断,在年度决算时按年计算,退税多,补贴少。个体工商户取得二地以上营业收入的,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时,需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并,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赔。
(三)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方法计算减免税:
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1-50)
(四)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相应的营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税收减免”一栏,并附“税收减免”一栏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表。对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优惠政策和减税、预填报表服务。对固定经常性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单申报的,税务机关按减免税金额转移纳税。
3.代销货物运输业开具的发票预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
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再预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所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就其经营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执行时间等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缴纳营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动扣除下一个月的税款,当年无法完全抵扣的,可在清算时予以退还;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缴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
关于实施小薄利企业所得税普遍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号)第一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关于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缴个人所得税先行税率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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