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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1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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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7锡税Ii基罚案例名称:无锡***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漏税惩罚违法事实1:贵单位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7锡税Ii基罚
案例名称:无锡***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漏税
惩罚
违法事实1:贵单位2017-2018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申报租赁合同印花税。其中2017年租赁合同金额为427万元,2018年房屋租赁合同金额为 万元。
违法事实2:贵单位在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工资及附加”科目中,列出了代表“劳务服务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一般发票8张,金额总额元、总税额元、总价税额元。经核实,8张劳务发票对应人员实际未向无锡***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属于所得发票与实际经营不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经核对,贵单位已列出2018年工资元的成本,贵单位可列出税前工资元的总金额(包括已入账的人民币,未入账的人民币),贵单位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合计超列工资元。
三违法事实:贵单位2018年青年代扣个人所得税元。其中包括:
1) 2018年已扣缴工资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元。
2) 2018年3月,差旅支出 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福利”科目,未计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伪造、涂改、隐匿、任意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支出或者少支出,少收入,或者由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纳税,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额,是偷税漏税。”纳税人逃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未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和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罚款五倍”。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的《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江苏省税务机关公告2018年11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收行政处罚酌定基准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税额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要主动补缴税款和逾期罚款后再由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采取税务处理”,上述违法事实一、二:给予贵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前的检查和处理,有自己缴纳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提前缴纳,主动消除、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根据违法情况进行处罚,建议相应追缴,企业所得税在50元,罚款米元,建议相应追缴印花税在50元,罚款米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缴、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应纳税额而不征收应纳税额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纳税额,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或者未代收应纳税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结果到贵单位应扣缴税金乘以罚款。
犯罪登记日期2204-28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16-04-28
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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