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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1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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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8日)《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8日)《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永财会(2021)第173期
各区、县(市政局:
根据浙江省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江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宁波全面覆盖分离“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波政发[2020]27号)。6)精神方面,经过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市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中介机构实施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大,事后严控的原则。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洁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监管制度,加强业务和信用监管。以公正有效的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本市从事代理记账审批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告知承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3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财政部门为辖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审批机关,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承诺改革。
(二)通知承诺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由县财政部门在顺嘉良政局发布____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行政审批通知书(详见附件1),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告知申请人。
2. 申请人签署《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诺函》(详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批准、批准的决定。
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履行承诺的公示。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接受社会监督。
2. 进行验证的承诺。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新取得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首次全覆盖后的监督检查,并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承诺进行现场核实。
3.加强信贷监督。对做出虚假承诺或严重虚假承诺的代理记账机构,许可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今后不再适用承诺告知审批方式。
4. 加强公众监督。在“双随机、一公”监管的同时,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处罚,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5)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在说明实现承诺的方式后,执业许可证首次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承诺或不具备经营许可证的持续条件的情况,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吊销执照。发现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依法撤销,并依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四、进一步优化备案和备案程序
(一)调整省、市、县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目录。全市金融系统代理记录会计行政事权事项从目前的2项增加到4项,在“其他行政事权”中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2项事项,用于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终止备案业务。调整后的我市财政系统代理记账权限如下:
1. 行政许可——代理记账业务核准;
2. 其他行政权力机构——代理会计机构变更备案;
3.其他行政权力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
4. 其他行政权力——簿记和年度报告。
(二)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交代理记账业务核准承诺书后,申请材料由4项法定事项减少为2项:一是《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3);二是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其中,部令98第5条的规定须提交材料《(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人员,具有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的书面承诺《(3)专业从业人员在专职聘用本机构时的书面承诺》已并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施工执业许可证申请表》内容,无需反复提交。
(三)办理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只需通过好顺佳报送的《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表》(见附件4),不需要提交变更符合条件的执业许可材料,而无需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或核实,即审核完毕。
(4)代理记账机构终止备案,只需向顺佳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证终止备案表》(详见附件5)即可。
(5)办理代理记账公司的年度报告,只需通过好孙佳在线填写相关内容,无需提交98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核。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子引导,狠抓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落实改革。要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和指导意见,并通过好顺佳向社会及时宣传,确保全市金融体制改革全覆盖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新政策、新业务的研究。信息承诺改革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其实质是政府部门的一次自我革命。各级财务部门要克服畏难心理,迎难而上,尽快熟悉业务流程,做到“抓”得准、“抓”得好。
3.按照“谁审查监督、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全面实施“随机抽选、公开披露”、跨部门联合监管、“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震慑,对严重违规经营的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撤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4)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代理记账机构真正感受到“证牌分离”和营商环境优化的便利。
本通知自2021年3月31日起生效。原《关于实施《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财经发(2019)976号)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审批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通知
2.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核准通知承诺书
3.《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4.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表
5. 《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证终止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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