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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09: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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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门市税务局一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水医技公告[2021]9009号发布时间:2021-07-091...
江门市税务局一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江水医技公告[2021]9009号
发布时间:2021-07-09 10:03:25 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28038e
由于直接送达、邮寄服务等原因,税务文件无法送达贵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温馨提示》(江水易济强征[2021]9号)向贵司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后,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毅、卢佩焕
联系3278156、3278968
税务机关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附件:《提醒》(江水1号集强提醒[2021]9号)
江门市税务局一检局
2021 年 7 月 8 日
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执法适用)
江水易纪强提醒[2021]9号
广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交江水易吉司[2021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水易吉普[2021]4号),您单位不执行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敦促贵单位依法办理。请自收到本提醒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标准规定(二)》(工统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引进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对你单位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李**、会计部经理黄**对上述介绍他人伪造发票的行为作出判决处罚,不再将同一违法事实移送司法机关器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税项试点的通知——税增税[2013]106号)附件1:《业务替代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以增值税征税”《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一)上述隐瞒应纳税劳务所得的行为单位是偷税漏税,你应该缴纳增值税f 2015 年至 2017 年 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征收附加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广东省地方”根据《教育追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的规定),贵单位上述隐瞒应税服务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应补缴2015-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000元,教育费2000元,当地教育费1000元。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研究所”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2015]34号)第一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2015]99号)第一条, 《财政部 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2017]43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关于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范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第61号公告) 根据第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隐瞒应税劳务收入的,你单位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f 2015 年至 2017 年为 万元人民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你单位缴纳的税款将延迟缴纳 自缴纳之日起,按日征收滞纳金 5/10,000 的滞纳金,直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标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规定(二)》(公统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认定,你单位上述隐瞒应税劳务收入行为造成少缴税款844元,属于偷税漏税。鉴于贵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违规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偷税漏税422元,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条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视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李**已就上述介绍他人伪造发票的行为作出判决处罚。因此,您将不再因向他人介绍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管辖(二)(公函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你单位采取隐匿措施不申报不纳税,偷税漏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占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跟进您单位的纳税和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您单位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将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构将依法强制执行。
贵单位收到提醒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提醒之日起三天内作出陈述和答辩。逾期未作陈述或答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答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毅、卢佩焕
3278156、3278968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李毅(4407180184)、卢佩焕(4407201102)
江门市税务局一稽查局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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