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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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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门易桥顺立办簿记有限公司是2012月26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江门易桥顺立办簿记有限公司是2012月26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注册地址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紫子。银庭花园2号楼101室。
江门一桥顺立办簿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440703MA4W3XR36Y,法人法人为黄焕彦,公司目前正在营业中。
江门易桥顺立办簿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簿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财务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本省范围内,现有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一般。
江门一桥顺立办公簿记有限公司已投资0家公司,下设1家分公司。
更多信息请咨询江门市亿桥顺良簿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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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税务局一审局税务文件送达公告
江水医技公告[2021]9009号
发布时间:2021-07-09 10:03:25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28038e
由于使用直接服务、邮寄服务等,无法向贵公司提供税务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温馨提示》(江水易济强征[2021]9号)向贵司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后,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毅、卢佩焕
联系3278156、3278968
税务机关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附件:《提醒》(江水1号纪强提醒[2021]9号)
江门市税务局一检验局
2021 年 7 月 8 日
江门市税务局一稽查局提醒函(行政执法适用)
江水易纪强催〔2021〕9号
广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将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江水易吉初[202146]、《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水易吉刑[2021]4号),你单位未执行的行政决定本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敦促贵单位依法办理。请自收到本提醒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规定(二)》(工统字[2010]23号)第61条规定,你单位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江门市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李**、会计经理黄**就上述介绍他人开假发票的行为作出决定。 lties,因此不再针对同一违法事实诉诸司法机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税项试点的通知——税增[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销售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税[2016]36号)附件1:“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加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隐瞒应税劳务所得以上行为为偷税漏税,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2015 年至 2017 年支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征收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第三条教育费附加”(国发[1986]50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办[2011]10号)第六条,贵单位缴纳2015-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元,教育费附加2元,加收地方教育费1元。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2015]34号文第一条第1款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税[2015]99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税[2017]43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第61号公告)有关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贵单位上述行为隐瞒应税劳务所得,至201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自逾期缴纳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按日征收滞纳金5/10,000的滞纳金。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标准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规定(二)》(公统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认定,你单位上述隐瞒应税劳务收入行为造成少缴税款844元,属于偷税漏税。鉴于贵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违规程度一般。决定对你单位偷税漏税422元,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条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对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李**就上述介绍他人伪造发票的行为作出判决处罚,所以你不会对向他人介绍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管辖(二)(公函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你单位采取隐匿措施不申报不纳税,偷税漏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占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跟进您单位的纳税和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您单位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的,将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构将依法强制执行。
贵单位收到提醒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您的单位收到此提醒自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毅、卢佩焕
3278156、3278968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李毅(4407180184)、卢佩焕(4407201102)
江门市税务局一稽查局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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