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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08: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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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会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金财会[2022]7号2022-4-2市政务...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会计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金财会[2022]7号2022-4-2
市政务服务处、各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簿记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办会〔2022〕7号),深化代理记账“放管服”改革2022年,行业将继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带动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切实做好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组织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包括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做好2022年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规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备案。审批机关应当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和专职人员变动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每年通过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向财务部门备案。 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务部门辖区搬迁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向搬迁地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各区财政部门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对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仍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责令其在60日内改正。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本市自贸试验区所在滨海新区、东丽区财政部门在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完成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分层次设置”模块系统。 “机构账户类型调整”功能将完成备案的自贸试验区注册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试验区机构账户”。已取得自贸试验区代理记账许可证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仍然有效。
二、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
天津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要通过《全国代理记账组织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备案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做好日常备案工作,向市财政局提交2021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协会的基本信息和变化、会员和变化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行业协会要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控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遵守法律法规 反映行业发展的合理需求和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财政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依据、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基础。即,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业联合监管机制,畅通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共享和推送的信息,及时了解区内机构记账情况。将机构相关信息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二、组织机构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照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具体整改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记账行业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承诺、资格和执业质量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是继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将会计领域失信行为严重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违法失信记录记录在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的方式。
四、全面推进电子许可证的发放、推广和应用
各区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书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办公厅》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实践的通知》根据《关于开展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办会〔2021〕15号)相关要求,依托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和全国代理记账代理管理系统作为统一的应用平台,积极配合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完成本区电子证照的编制、发放、推广和申请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本区代理记账许可证电子证照的编制、发放、推广和申请工作。如果电子印章是通过财政部电子凭证管理系统生成并签发,加盖代办簿记行政审批的电子印章,国家系统标准和样式的电子证书。
五、加强对全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
(一)形成自贸试验区改革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我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临时调整和适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贸试验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本条相关规定的中期评价形成中期评价报告。中期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执业质量、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经营情况等。监督检查处罚、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22年5月30日前,将突出问题和建议解决办法等及加盖公章的中期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形成
各区财政局应根据备案情况填写《代理记账年度备案资料汇总表》和《**区代理记账机构名录》。并形成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本地区簿记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区域内簿记业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并在2022年5月30日前提交汇总表、目录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报告、汇总表扫描版到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人:刘子宁
联系23205772
QQ工作群:287641299
电子邮件:
天津市财政局
202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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