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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9: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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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京新版住房租赁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提交虚假材料最高罚款3万元。3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将于...
南京新版住房租赁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提交虚假材料最高罚款3万元。
3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将于5月起实施。 2022年1月1日起,与2004年旧版《办法》同时废止。新版《办法》有哪些要求和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提交虚假房屋租赁登记材料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一张图看懂《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明确四类管理对象,新增“房屋租赁企业”一章
据了解,国家对住房租赁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然而,2004年的《办法》已经实施近20年,不能满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和购买制度,在根据国家和全省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和市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和立法规划,结合南京市实事求是,修订形成新版《办法》。
新《办法》的管理对象是什么?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主要有四类,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平台运营商。
新版《办法》新增“房屋租赁企业”一章。通过《经营条例》、《住房租赁贷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性规定》、《主体登记》五项内容,住房租赁公司和从业人员提出相关规定,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部分要求企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每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一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计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新版《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同意确定由房地产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租金的,租金应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当事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赚取差价。
对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新版《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信息的单位超过十个单位(房)转租属性。 ,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是国家规定禁止发布住房信息的主体,不得发布住房信息。
六类房屋不能出租,车库、储藏室等不能出租居住
哪些行为属于房屋租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在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固定收益或共享收益;分割房屋并提供给他人收取租金;以其他方式伪装 出租或转租房屋是房屋租赁行为。提供按日或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和日租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租户和房东也要小心,有些房子不能出租。 《办法》第九条列出了六类住房。 (一)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房屋所有权材料;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经依法查封的; (四)已被认定为危房,不能继续使用的。 ;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新版《办法》还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储藏室等非住宅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的租赁活动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政府性收费公共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挂牌应真实有效,房产部门应提供挂牌权属信息核实服务
租房者最头疼的事情就是在网上经过层层筛选,最终找到心仪的卧室。然而,我去看过房子后,发现它与公布的清单不同。
新版《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房屋挂牌的发布。例如,在发布出租房屋信息时,应标明房源的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为房产权属信息提供核实服务。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屋挂牌在同一互联网平台上只能发布一次,不同渠道发布的房屋挂牌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出租房屋已售出或者被撤销委托的,房屋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挂牌信息。
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在合同备案方面,新版《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受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法律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或者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记者注意到,新版《办法》增加了房屋租赁公司和经纪机构租赁登记备案的内容:房屋租赁公司租赁房屋,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订立时,经纪机构即可办理。
提交虚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最高可罚款3万元
房屋租赁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虚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或者未按规定收取和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可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向房地产信息发布者索取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未向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房地产信息发布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网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图片来自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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