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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9: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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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京市134家公司因涉嫌伪造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南京市134家公司因涉嫌伪造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何冠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抗辩、税务罪抗辩南京虚开发票2021年1月12日,江苏省...
南京市134家公司因涉嫌伪造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南京市134家公司因涉嫌伪造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何冠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抗辩、税务罪抗辩
南京
虚开发票
2021年1月12日,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多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南京134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所属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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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布的公司中,除部分公司虚假发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外,大部分公司虚假发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下。虚假发票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有(部分):
1. 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南京道友坤贸易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5张,总金额1万元,纳税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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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南京甘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429张,总金额1万元,纳税金额1万元;
3.南京北宇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虚开普通发票395张,总金额1万元,纳税金额1万元。
4. 南京思美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虚开普通发票355张,总金额1万元,纳税金额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二)》公共字第3号。[2011] 47号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如果虚开发票超过100张或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将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起诉。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处罚、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发票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但虚假发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案例一),从而适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级别。但也有超过1000万元的虚假金额仅被视为“严重”的情况(案例二)。
案例1:黄某虚开发票
情况下没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肃01 530号
案例总结:上海某公司让南京九某公司和杭州某公司开具虚假发票,总金额1100余万元。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在美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当对该犯罪的直接责任主管单位承担责任,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对于上诉人黄某辩方提出上海美美公司虚开发票行为不特别严重,建议二审改判缓期执行的意见,经调查发现,上海美美公司虚开发票行为金额达1100多万元,应视为特别严重。这一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接受它。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主动追缴非法逃漏税及部分滞纳金,共计320万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确立并采纳了有关意见。我院建立并采纳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二审中出现的量刑新证据,依法修改判决。
案例二:刘a、刘b等虚假发票案件
情况下没有。编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古兴二初字》第181号
案件:2013年起,刘某某注册设立多家公司,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普通发票,以收取1 ~ 4票面收费的形式为他人开具虚假发票共127张,总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刘某b开具、打印发票,被告人沙某发送发票并介绍他人伪造发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A、刘某某B、沙某某伪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发票罪,属于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沙某犯虚假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小乙的辩护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刘小乙为共犯,经调查,被告人刘小乙在共同制造虚假发票罪中进行制造虚假发票行为,并与其他被告人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存在主犯与共犯的划分,不应当认定为共犯。不接受上述辩护意见。被告沙某曾因犯罪受到该科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经被告人刘乙、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良好,其在押期间可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可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宽处理的意见。
【关键词】何冠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税务犯罪辩护虚开发票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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