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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9: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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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邺区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泛长三角地区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完善支持金融业和企业在泛长三角地区上市的...
建邺区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泛长三角地区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完善支持金融业和企业在泛长三角地区上市的政策体系,加快金融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金融办是区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负责管理部门。基金为我区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一般应当取得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无行政许可的项目,须取得区级以上(含区级政、商务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类别及配套标准
第四条申请支持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登记、营业地点应当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即河西CBD区域,包括“一行三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驻扎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金融机构
1. 财务法人总部
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司。
2. 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或主要分支机构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监管部门直属金融法人总部省、市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企业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
(2) quasi-financial机构
支付公司、征信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实收资金50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金融服务的。
(3)金融专业服务机构
1. 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新兴金融机构,包括人才培训、投资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等金融中介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各类新型金融机构;
2. 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和社区组织;
3.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
4. 其他经各级金融监督、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1)金融机构的支持
对201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包括:
1. 实收资本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最高补贴500万元;
2、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贴400万元;
3、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贴250万元;
4. 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准金融机构的支持
对201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准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
对201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包括:
1.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
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增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社区组织,按级别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20 - 50万元。支持和鼓励开发区各类金融业协会、商会或社会组织在开发区开展各类行业论坛或活动,给予区以上指定(含区)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在金融办对唱片行业活动,视规模和影响每项补贴2万元至5万元,各协会、商会或协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3.交易场所
省级以上(含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场所,在开业验收并正式运营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合规经营满2年且无投诉的,再给予50万元补助。
办公空间支助
1. 购房的支持
201年1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新设立、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地产的,按实际购置房地产面积给予住房补助1000元/欧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发放。
2. 租赁的支持
201年1月1日以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年度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得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一次性补贴同时享受。申请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企业不得将自己的厘米租赁、转租或者变更用途。
5. 支持金融融资创新
1. 金融创新支持
组织开展“超越金融集聚、金融创新”申报,对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具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的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的金融创新项目,根据其影响力和贡献评选,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个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2. 融资创新服务
鼓励区域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专业金融机构为辖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利用中小企业债务催收、中小企业催收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公司债券、催收、定向私募公司债券、授信、私募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服务,1个月后至201家开展相关业务,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融资规模小于1家,对每个成功发行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区内科技文化创新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每家企业增加投资补贴1000万元补助金额为10万元,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区内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发行新债,债券发行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融资规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上市企业的支持
对20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地税企业上市(挂牌),给予以下支持:
1.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和挂牌的企业,给予累计420万元的补贴。其中,完成上市指导阶段给予100万元补贴,完成提交受理阶段给予100万元补贴,完成发行上市阶段给予220万元补贴。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完成发行上市后,给予一次性中介补贴420万元。借壳上市成功后,给予公司一次性中介补贴420万元。
2.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累计给予230万元补助。其中,重组完成、中介(预内核)完成后的中介费补贴100万元,成功上市后的中介费补贴130万元。
3、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市的企业,按成长板、价值板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
4.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由区金融办向南京市上市企业项目行上报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
5、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兼并重组,强化领先优势。区内上市公司(含新三板)进行并购重组,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转让或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按照所涉资产增值情况(以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为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上市公司在我区多次兼并重组的,并购补贴最高为300万元。
6. 通过定向支持区域内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的标准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7. 为支持证券公司办理本区域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减持业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实现就地缴纳,对本区域内证券公司给予4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改革过程中因上市或上市要求发生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7务人员支持
金融人才是指在建邺区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金融领军人才、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专业人才。财务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一次检讨。
1. 上述三类人才申报成功并纳入选区金融人才库的,对金融领军人才、高级金融管理人才、高级金融专业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年度资助,为期3年。
2. 区教育部门对申报成功的金融人才优先纳入区金融人才库。
3.对所属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金融人才,年内取得金融及相关行业中高级资格认证的,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不封顶。
4. 对区内年度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法人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每年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专门培养金融人才,补贴期限为3年。
5. 区内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专门培养金融人才,但不得超过区内从业人员的财政缴费标准,补贴期为三年。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验收兑付手续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园区提交申报材料。经园区初步审核,企业年度申报补助资金不足500万元的,园区对企业进行处理,并报区财务办备案。年度申报补助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政府报区财政办联合审批,园区向企业支付。每年4月和9月安排两次集中申报付款。
第七条本办法中对同一项目享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可以同时申请同一行业的资金支持。但按照“重复最高”的原则,对省、市补贴资金进行扣除。本办法支持与区级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相关补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被扶持企业应当支持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发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基金业绩评价和财务统计工作,不得损害金融集聚区形象,危害区域金融稳定。
第九条申请各类补贴的企业应作出10年内不搬出建邺区的书面承诺,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社会责任。如有违反,申请企业应无条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对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发挥带动作用的传统金融机构;对业务模式在国内外首创或市场潜力大、可填补行业和区域空白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给予“重大事件”专项支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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