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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0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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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镇、区、县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保护管理办法》。44号,简称《保障措施》)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号)。32)、进一...
镇、区、县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保护管理办法》。44号,简称《保障措施》)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号)。32)、进一步推进综合治水工作,确保县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促进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落实以下意见。《保障措施》旨在建立以信息共享系统为核心,以“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协调、司法保护、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社会税收管理体系。实施《办法》是加强政府经济调控功能,引导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也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社会化税收综合管理,是保证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实现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认识、强化责任,主动参与,履行涉税信息转移共享、代地方税务机关收税管理等职责,支持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二是完善完备的治水机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意见》执行情况的考核由县监察局负责,参与部门为县、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城镇、开发区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小组,推进辖区内的内源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工作组的成立应报县地方税收征管保卫处备案。明确各担保部门的相关职责,切实加强落实《担保办法》规定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在监督控制、信息传递、委托、扣缴等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建立政府信息网络,在建立县地税征管安全信息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实现会员单位涉税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地税征收的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迟征收或分摊税款;2 .严格控制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和运用税控设备,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一律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3 .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及时调查涉税举报,依法处理,对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五)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挪作税务管理以外的用途;按规定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单据管理,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开具营业收入非税收据;二、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付票据的合法性,并在半年结束后20日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付明细;3 .及时提供各类政府激励、补贴、薪酬等涉税信息;地税部门上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收代缴的手续费按规定安排。(三)县税务局1、根据国地税合作要求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涉税事项联合办理,包括: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个人联合办税、联合上门办税、税收信用评级联合评估、联合办税评估、联合境外税务审计、联合办税稽查等。(4)县审计1、局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要求审计的内容;2、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纳税违规行为,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决定、意见,被审计单位向县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并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纳税违规行为;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信息及时向县地税部门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县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税务登记证。(六)配合商业银行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账户提供便利。(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经营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经营登记信息;(二)在对申请注销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查中,发现不能提供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的,应当通知县地方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涉税问题,要求同级工商部门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和地籍信息;2 .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税收征管;3 .配合县地税局对纳税人使用的国有和集体土地开展GPS调查,共同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签订转让合同,申请变更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非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经营证签发情况和船舶登记情况;按年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交通设施项目的税收管理,实行支付控制,不能提供外地税务发票或施工发票的,不得缴纳项目资金1、国有企业合并、转让、转让、改制重组,通知地方税务部门参与税务清理;(十)县建设局1、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信息,(二)县房地产管理处提供房屋产权初次登记信息和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信息。2 .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交易和房屋租赁税收的征收,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三)县房地产管理机构未向申请初次登记变更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票、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对县、镇基础设施项目的税务管理,实行支付控制,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提供国外发票的,不得支付项目资金。(1)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配合县、地税局,加强县水利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缴纳源头控制。不能提供税票或外地发票的,不予支付项目资金。(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2 .建立与地税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公安局地税办公室,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十三)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临时居民住所信息和境外人员出入境信息提供便利。2.每月月底提供相关单位下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2 .协调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社会保险费的逾期缴纳;为税务部门查询再就业优惠卡发放信息提供便利。(十四)县卫生局(二)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审批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审批信息;配合县、地税局进行补充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税免税管理。(15)县教育局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提供各类新设学校审批信息;(二)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供择校费、赞助费、捐款等费用信息;配合县、地税局做好民办学校和民间培训的税收征管工作。(十六)县民政局应在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每月月底后20日内,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招标、备案等信息;3、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土地税务部门落实办法和措施,强化建设税收管理重点,以加强管理,在县内完成建设项目备案,对外春建筑企业项目征收开票,收市价格低于90,(十八)每个月月底后20日内,县物价局应当在政府定价范围内提供公益性收费、业务服务性收费和调整收费标准,(19)县统计局每月末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综合统计数据和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数据。(20)县科技局每季度末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清单。(二)县对外经济合作局应当及时提供外国企业和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况。(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县发展改革局提供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投资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二十三)县文化局在大型商演或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中2.及时提供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的税收征管。(24)县体育局(1)大型商业性体育赛事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25)县残联为地方税务部门查询残疾人卡发放信息提供便利(26)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每月月底后20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二十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涉税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县监察局要会同县地税局等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地税征管和保障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税收管理职责情况;(2)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情况;(3)受税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的税收征管情况;(4)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5)地方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征管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重视工作,措施有效,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对单位和涉税信息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部门和单位收税,工作更加努力,除了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的征税形式对地方财政收入征收单位,对依法不履行义务、玩忽职守、不报告、拖延、漏报信息,造成税务管理不到位或税收损失的,在考核中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实施意见》由负责解释的县、地税局负责解释。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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