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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11: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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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好消息政部:税务会计师可以作为专门的普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于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来说,成为合伙人可以归类为终极目标,而现在有资格从事税务工作,并且符合条件的人...
好消息政部:税务会计师可以作为专门的普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对于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来说,成为合伙人可以归类为终极目标,而现在有资格从事税务工作,并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对于立志成为合伙人的考生来说,赚取难度相对较低的税务会计师资格显然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包括审计、咨询、税务认证、资产评估等。这将有利于激发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力,吸引各方面人才,无疑将促进财税服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2018年2月2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编号:【2018】4),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本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的范围。其他专业资格人员的范围暂定为与本所业务高度相关的资产评估师、税务会计师和成本工程师。
(2)与注册会计师的合伙人资格相比,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的合伙人资格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相关工作经验。
(3)为防止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控制事务所,对人员比例进行限制,即合伙人总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人数的20人,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进入前5名。
(4)明确了相关的后续管理措施,包括变更备案要求、年度报告要求等。
财政部关于颁发其他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专业资格关于商行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第4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监管办法》政部发89)为贯彻落实,不断活跃会计服务市场,促进注册会计师规范的可持续发展,我所制定的其他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特别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印发。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附件: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8年2月6日
附件:
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管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与监管办法》政部令第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代理人、中国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伙人):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稳定住所,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满6个月,最近连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满5年。
第三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人。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作伙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超过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具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得进入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前五名。
第四条其他专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特殊普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具体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支机构、以任何形式对注册会计师实施控制。
第五条具有合伙人其他职业资格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除提交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合伙人其他职业资格的下列材料:
(1)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合作伙伴信息表(附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书;
(5)由行业协会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条件的证书,对造价工程师在5年内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书,由具有工作经验的资产评估师出具的3年前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需要提供证明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退休人员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其他符合条件的外籍或境外人员的专业合作伙伴,还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有效居留证明、有效居留期限证明和承诺书。
第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增加或者变更其他具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的,应当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新增合伙人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材料。
第七条具有其他职业资格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向省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跨省行政区域备案时,还应当提交其他职业资格合伙人信息表。
第八条省财政部门发现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具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同时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和其他专业资格,并以其他专业资格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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