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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0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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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公约(试行)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我市代理记账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规范专业”的行业氛...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公约(试行)
提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我市代理记账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规范专业”的行业氛围,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已签署并承诺自愿遵守本公约的上海市代理记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签订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本协会对违约的处罚决定。
第二章诚信的内容
第四条会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秩序,相互支持、团结合作,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坚持诚信经营,信守合同,守信用,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第六条以诚信为本,重视品行,遵守会计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自觉履行职责。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会计业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九条会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涉税资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对知悉的委托人的经营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代理事项。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积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诽谤委托人。
第十三条因代理记账机构的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委托人按正常程序更换代理记账机构,任代立代理记账机构有义务在交接前和交接后积极做好委托事项和会计信息的相关手续,保证委托人委托事项的顺利延续,不得拒绝或拖延交接过程,人为设置障碍和消极对抗。
第十五条同行应当遵守竞争与合作的原则,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同行机构。
第十六条会计代理机构不得以欺骗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同行机构的业务信息以争取客户;不得利用其他同行机构工作人员为自己争取客户。
第十七条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获取客户、商业信息和信息技术为目的聘用其他机构的人员。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聘用同行业其他机构从业人员的,除与原代理记账机构达成协议外,一年内不得承接该从业人员在原机构服务的客户的委托业务。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自觉接受本公约管理和监督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公约的,可以主动向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涉嫌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作出惩戒决定,纳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经核实的会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处分措施,并将其记入行业信用档案:
(1)报道只字不提;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暂停会员资格;
(6)取消会员资格;
(七)要求业务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取消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八)有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超过20个工作日仍不接受处罚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公约,收回其在本公约项下的一切权利,并在行业内予以通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自2017年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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