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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3: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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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可耻!苏州强奸案男子灵璧被判刑了!转自:刑事备忘录政党信息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X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
可耻!苏州强奸案男子灵璧被判刑了!
转自:刑事备忘录
政党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刑拘),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过程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未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一审请求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将被害人赵某1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一区2号楼某酒店房间内,以强行脱衣服、亲吻等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赵某1反抗未果。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XX已开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范XX提出,看到被害人用手捂住裤子后,自己不想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且当时自己已经早泄,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我们医院发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将被害人赵1(女,1997年出生)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一区2号楼
在某酒店某房间内,以强行脱衣服、亲吻等方式欲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赵某1反抗未果。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告破,抓捕确定:2017年6月24日23时40分许,警方接到赵某1报警称,其被一名自称张波的男子骗至吴忠市汽车站附近某酒店。张波企图强奸他,逃走了。经侦查,警方于2017年6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范XX抓获。
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某兼职群中看到信用贷款手机贷款广告时,将该广告主添加为好友,约定见面。2017年6月24日中午,两人在乐桥地铁站相遇。对方是一名25岁的男子(确定为被告人范XX)。该男子带其到观前街道某数码城办理手机分期贷款,贷款金额5500元。他提供了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得到了1500元的工本费。他也想多赚点现金,对方提出带他去吴忠市汽车站找点工作。他们坐地铁来到石湖东路,对方提出找个地方继续商量。之后,这名男子开了一间钟点房。他还问那人为什么要开个房间谈事情。当他们出去吃饭回到自己的房间时,他们提出离开。对方让他们暂住一段时间,并让他们晚上不要回家,开个好一点的房间。然后他开始摸他的头,他不让对方碰他。对方又让他坐在床上,他拒绝了。突然,对方捡起来扔在床上,整个人压在身上。他一把推开,刚坐起来,对方又压了起来,说“像你一样,给我一次机会”。他说有男朋友不能给他机会。对方开始强行吻他的嘴,并说“我要”,他推不动对方,掏出手机说要报警。当时他已经按下了110,还没拨出去,对方就开始继续亲他。他只好松开手机,腾出手去推对方。对方生气了,把衬衫和内裤往上推,亲了亲胸口,还开始拉皮带脱
他的裤子,嘴里不停地说着“我要”,下半身也用来顶它的下半身,他紧贴着裤子不让对方脱掉。他看着甩不掉,说要上厕所。起初,对方并不同意。他答应不跑后,对方稍微放松了一些。他趁机将对方推开,拿过桌上的钱包迅速开门向马路跑去。那人把他追了出去,不让他走。他停了一辆车就走了。之后,该男子不断给他打电话,先是道歉,后又威胁要告诉他贷款的事。他将此事告诉朋友后,朋友劝他报警,他便拨打110报警。
3.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开始谈贷款;之后,被告人多次发信息要求被害人原谅自己,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原谅被告人,之后不再回复被告人的任何信息。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地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区服装城某酒店二楼一房间内。
5.提取笔录证实,民警提取了被害人赵1的口腔拭子、唇拭子、胸拭子;提取了被告人范XX的口腔拭子。
6.法院DNA鉴定意见书确认,上述标记为“被害人赵某1胸部擦拭物”的位点基因型与标记为“嫌疑人范某某口腔拭子”的位点基因型相同;上述标记为“被害人赵某1唇拭子”的位点为混合位点,在上述标记为“被害人赵某1口腔拭子”和“嫌疑人范某某口腔拭子”的位点基因型中不排除该型。
7.户籍证明确认:被告人身份。
8.被告人范XX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在兼职群内发布网贷广告,一名叫“阿雪”的女子主动向其咨询网贷事宜。两人于2017年6月24日相识后,由其女子(确定为被害人赵1)在乐桥百脑汇进行手机贷款,并通过支付宝向该女子转账1500元。感觉像赵
1大大咧咧好说话,心里想着能不能和赵某发生性关系,便提出带赵某到吴忠市汽车站,看能不能继续进行网贷。他们到服装城一家酒店开了房间,但在房间里用手机操作网贷没有成功。下午五点,他提议去吃晚饭。晚饭后,他们回到房间,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她把女子从凳子上抱到床上,用你的身体互相按压,用嘴亲吻女儿的脸,女子来回躲闪并推着她的身体,他不肯停止,女子还掏出手机说要报警。他把手机取下来放在枕头下面。不停地亲吻对方,对方不让他亲吻,它把女性的衬衫和内衣推到乳房上方,受害人的乳房暴露在外,她用嘴亲吻自己的乳房。女子苦苦挣扎,但她去捡裤子,女子拒绝,但没有成功。后来,女子说急着上厕所,就起身,从床上爬起来,拿了东西就往外跑。她追出去道歉,她直接上车就走了。之后,她打电话给女子,女子后来拒绝接听,道歉并表示会用钱来赔偿,但女子拒绝了。后来,女子直接将其拉黑。被告人当庭供述欲与赵2发生性关系。当他脱下裤子时,那个女人一直遮住裤子,他停了下来。当时,他早泄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我们认为,
关于被告人范XX提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他还实施了强行脱衣、亲吻被害人乳房的行为,但因被害人强烈反抗和被告人生理原因未能得逞。被告人范XX提出其自动中止强奸并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违背妇女意愿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予以支持。被告人范XX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与犯罪既遂相媲美
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范XX判处如下:
判断结果
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送达本判决书,你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
审判长吴万金
人民陪审员朱伟
人民陪审员褚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办事员
文员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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